不動產買賣交易常見紛爭

    商品說明

    聲威通訊            10736

    不動產買賣交易常見紛爭

     

    一、  交易動機

    1、 案例

    甲向乙購買一塊建地,交易完成後打算蓋廠房使用,但因土地坡度太大,無法取得建築執造,甲可以解除買賣契約嗎?

    2、 解析

    甲購買建地究竟要做何用途,只是買方內心的動機若未明載於買賣契約內,而賣方也未對此給予保證,買方即不得以所購土地不符合買賣使用目的為理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依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判決意旨:「買賣雙方當事人訂立買賣契約之動機如何,對於買賣契約之效力,通常固不生影響,惟若當事人已將動機表明於契約,以之為契約成立之條件動機之合法、可能與確定,或所附條件之成就與否,對於契約之效力,即不能謂無關聯」。因之,甲購買土地之使用目的,若已明載於契約,成為契約要件,若土地無法作此用途,甲即得以此理由,解除買賣契約

     

    二、  履約時間

    1、 案例

    甲公司將大陸廠房賣給乙公司,雙方約定,由乙公司(買方)負責辦理過戶事宜,買賣價金依過戶完成階段分期給付甲公司,甲公司得無償繼續使用該廠房2年;設若過戶程序因故延宕,甲公司應如何確保權益

    2、 解析

    大陸地區國有土地資產交易流程,簡述如下:

    (1)前往公證處做公證交易買賣合同及評估報告。

    (2)提交文件到國土局窗口(審核最遲需20個工作日)

    (3)取得國土局出具之《資產成交通知》後,根據房產證數量整理所需資料份數後提交不動產部門審核

    (4)準備資料和《房產交易合同》至地稅部門繳稅。

    (5)準備地稅出具的房產和土地的《已徵稅證明》和企業或地稅代開的交易發票其中辦證一聯提交到不動產部門審核;不動產部門進行內部審核後移交至國土局審核,審核完後統一移交至市不動產部門審核審核完後出具新的不動產權證

    (6) 取得新的不動產證後到地方稅務局視窗交件審核,領取《變更核准通知書》即視為過戶手續辦理完成。

    3、     合同約定,買方依過戶階段分期給付買賣價金給賣方並無不宜,問題在於,買賣之過戶程序若是由買方主導,而出售之廠房原所有人仍得無償使用二年,此等情形,買方即可能不會急於在二年內完成過戶手續以延遲付款給賣方。因之,為免過戶程序無故拖延,並督促買方積極完成過戶程序,買賣契約即宜明確約定每階段之完成期間,期間屆滿,縱使該階段之程序沒有完成,買方仍應給付該階段之價金藉以督促買方積極辦過戶事宜

     

    三、  貸款條款

    1、 案例

    甲向某建設公司購買一筆不動產,契約載明「甲方以買賣標的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支付尾款者,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三日內完成銀行撥款手續」,甲向銀行申辦貸款手續,銀行認為貸款標的存在瑕疵,以致核貸之金額不夠支付甲方應付之契約尾款,甲又無法自籌自備款彌補不足尾款,甲可否以銀行核貸金額不夠支付尾款之理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嗎

    2、 解析

    (1) 一般人購買房屋,通常會約定以銀行貸款支付尾款,因之,依誠信原則,除另有相反約定外,否則,應認賣方負有擔保買方於具備貸款資格之情況下,得獲貸買賣契約中約定貸款金額之責任。惟實務認為,縱然賣方負有擔保買方於貸款條件齊備時,必可貸得約定成數之義務買方有貸款條件不足或資格不符之狀況,買方即不得以未貸得約定金額之理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

    (2) 筆者建議,買方如果認為貸款金額對其履約付款至關重要,則買賣契約即應載明:本契約之買方貸款金額需達新台幣○○○萬元正,若未達金額,契約失其效力」;或者賣方應負責為買方辦理貸款達○○萬元」,而不能只是記載「賣方應協助買方辦理貸款○○萬元」,乃因,賣方協助買方辦理貸款之義務,不表示賣方對買方不能取得足額貸款負有擔保義務。因之,如果契約已將貸款額度明確載明是賣方應盡之擔保義務,則於貸款額度不足時,該契約即不待買方另為解除之意思表示,即生解除之效果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