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之土地上已有他人興建之房屋,土地拍定人能否訴請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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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裁判精選                             110/6/22

    拍賣之土地上已有他人興建之房屋,土地拍定人能否訴請拆屋還地?

    案例

    乙無償提供其名下A土地給丙興建房屋,丙後來又將房屋賣給丁;乙因負債,A土地被債權銀行聲請法拍,由甲拍得。此等情形,甲(土定拍定人)能否以丁之房屋「無權占有A土地為由,請求法院判決丁應「拆屋還地

    丁抗辯:該房屋是丙(房屋前手)經乙(原土地所有人)同意後所興建,丁向丙購得該屋,並非無權占有;且甲法拍時已知土地上已有房屋存在,基於誠信,甲不得請求丁拆屋還地。此一爭議,法院如何判決

    【判決理由】

    高等法院甲不得請求丁拆屋還地)

    1 房屋與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得各自獨立交易;基於房屋與土地不能分離之特性,無償提供所有土地給他人建屋,除明示限於契約當事人外,應認房屋有權繼續使用土地至滅失為止

    2、且從土地外觀即可查知,土地上建有房屋,購買人卻仍各自買受土地、房屋,《基於所有權社會化、個人利益考量及誠信原則等》,與一般占有借用物之使用借貸不盡相同,【雖土地房屋數度各為所有權之移轉,仍應認買受土地之後手不得對買受房屋之後手主張無權占用訴請拆屋還地】。從而,甲請求丁拆屋還地,為無理由。

     

    最高法院甲得要求丁拆屋還地)

    1 按「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買受系爭房屋,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系爭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原則上不得執該債之關係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權利。

    2 使用借貸乃債之關係」,【是否當然及於因標買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甲甲於拍賣前雖知系爭土地上存在系爭房屋,惟是否即得據以認定甲已知悉乙同意丙興建系爭房屋

    3丙興建之房屋完成已逾52,已逾加強磚造房屋使用年限,且房屋橫樑有裂縫,是否仍符合社會經濟使用目的,非無可議;原審僅憑甲依拍賣公告附表記載知悉系爭土地存有他人房屋,即為不利甲之論斷,尚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