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舉行公開儀式而未辦理登記的婚姻,有效嗎?

    商品說明

    只舉行公開儀式而未辦理登記的婚姻,有效嗎?

                                                羅意婷

    【案情摘要】: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9811按傳統習俗舉行結婚典禮,同日在台北某大飯店公開宴請賓客,嗣雙方因工作忙碌,遲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民國995月間,赴大陸工作的甲男向乙女坦誠其已在大陸另結新歡,並主張雙方婚姻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律效力云云,乙女氣急敗壞反問:「已舉行公開儀式的婚姻,還能說是無效嗎?」。

     

    【問題分析】:

    一、       民國97523日前的婚姻制度-「儀式婚」

    1.    我國民法第982條,已於民國97523經立法修正施行,該條文於修正前原規定為:「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此即「儀式婚」制度之規定。

    2.    所謂「儀式婚」制度,乃指婚姻的形式要件,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親見公開儀式並願證明之,即屬有效(亦即:在結婚公開儀式完成同時,結婚就合法有效,新人不須特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反之,新人如已完成結婚登記但卻未曾踐行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見聞之方式者,其結婚之效力僅屬推定,可舉反證推翻之(亦即:在沒有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之情形下,只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縱身分證配偶欄上有配偶之記載者,只要能舉證結婚當時並無舉行公開儀式,即得推翻婚姻效力,結婚仍未合法成立)

    3.     我國多年來因採行「儀式婚」制度的結果,在實務上產生若干弊病,例如:當事人原有舉行結婚的公開儀式,但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身分證上的配偶欄仍為「空白」,致不知情的第三者誤以其未婚而與之交往,衍生重婚、騙婚等感情糾紛;或未舉行公開儀式即辦理結婚登記,事後只要任一方反悔,均得以未舉行公開儀式為由,經法院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二、       民國97523起的婚姻制度-「登記婚」

       1.有鑑於傳統「儀式婚」的婚姻制度存有若干缺失,為使身分證上配偶欄記載的真實性能與當事人實際婚姻效力一致,民法第982條即立法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此即「登記婚」制度之規定;該規定自民國97523起施行,不溯及既往,僅向後生效。

    2. 所謂「登記婚」制度,乃指婚姻的形式要件,不以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為必要,但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否則婚姻不生效力。按新法規定,新人辦理結婚登記時,須先備有書面之結婚證書,該結婚證書上除應有雙方當事人之簽署外,並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見聞並同時簽字,其後再由雙方當事人親自持該證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申請,而該登記當日即係結婚生效日。

     

    三、小結

        綜上所述,本案甲男、乙女係於民國97523以後才結婚,依照新法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效力才受法律保障。乙女因一時疏忽未與甲男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導致婚姻無效而欲哭無淚,籲請日後結婚的新人,於歡天喜地之際,仍別忘了最重要的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