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脫產債權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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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脫產債權人如何處理

     

                       陳慶尚律師

     

    債務人不願意清償債務,往往也有他們的「正當」理由。想想對那些替別人作保而背負一身債務者;或者因商務紛爭自覺理直氣壯,最後卻輸掉官司的當事人;以及想替自己留點老本的債務人等來說,要他們心甘情願的還債,還真不容易。僅管他們有滿腹委屈,但債權人的權益畢竟也應受到法律相對的保障。

    債務人處理債務的態度,債權人不見得能充分掌握,因此在債務發生之後,為防患債務人脫產,債權人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話說回來,辦理「假扣押」程序,債權人必須提存法院相當於債權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還要繳給法院債權額千分之七的「執行費」,而對於日後拍賣的分配款,聲請扣押的債權人也無優先分配權利。諸此情形,債權人於聲請前均因考慮清楚。此外債權人亦得僅就「部份債權額」聲請假扣押,以減輕擔保金及執行費的負擔。

    如果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或本票等,亦不妨在退票時就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等,其好處很多:1、聲請費便宜2、取得該等「執行名義」後,債權人即可隨時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此可避免日後債務人不知去向,債權人須經「訴訟」之冗長程序才能取得判決「執行名義」(裁判費為債權額的百分之一)3、債權人先取得「執行名義」後,只要債務人脫產在後,就會觸犯「損害債權罪」4、取得「執行名義」後,債權人可同時聲請取回假扣押提存的擔保金。

    萬一債務人早已脫產,債權人又怎麼辦呢?有兩種選擇:

    一、提出刑事告訴

    債務人脫產,如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或刑法第339條第Ⅱ項之「詐欺得利罪」等,債權人可考慮對債務人及其共犯等提出刑事告訴,逼其解決債務。

    二、打民事撤銷官司

    債務人脫產不必然會構成犯罪,例如,債務人乙在債權人甲對其取得「執行名義」前,早將名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另一債權人丙以擔保其舊債權。由於此設定行為發生於債權人甲對乙取得「執行名義」前,因此債務人乙並未觸犯「損害債權罪」;抵押設定的對象為丙,如丙與乙又確有債權債務關係,乙也未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即便是債務人乙無刑事責任,債權人甲還是可對乙及丙共同提起民事「撤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由於乙、丙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發生時,原無任何擔保,事後才由乙追加設定抵押權給丙以擔保其「舊債權」,此等設定行為即屬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謂的「無償行為」,因此債權人自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乙、丙間之抵押權設定行為,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債權人即可獲得較高的分配額。

    沒有債務,就沒有脫產問題;反之,債務發生後,債務人只要有財產處分行為,就可能會涉及民刑法律責任。對於債務人的脫產行為,債權人應如何採取適當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債權,就完全看債務人的脫產方式及債權人已否取得執行名義而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