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客戶有幾件不動產買賣糾紛案例,提供大家參考。

    商品說明

    聲威通訊                10318

     

    近日內客戶有幾件不動產買賣糾紛案例,提供大家參考。

    案例一台灣A公司於大陸轉投資設立小a公司,另一家台灣B公司亦於大陸轉投資設立小b公司,小b公司因經營不善,擬將廠房設備轉讓他人;台灣A公司乃以a公司名義與b公司簽訂一紙「股權轉讓確認書」,並載明交易金額,及違約罰則;A公司並以此交易金額之ㄧ成定金匯入B公司帳戶。隨後,A公司B公司擬正式簽立一紙股權轉讓契約書,但B公司卻提出一份「2013廣東出台限期申報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政策」之文件,主張因政策變更,買賣交易無效,而不願簽約。A公司想於台灣告B公司,可乎?

    說明:2013廣東出台限期申報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政策,主要是提醒企業或個人發生股權轉讓行為而未申報的,應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逾期未申報,將依法進行處理。企業轉讓公司股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登記時,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滙算清繳);個人轉讓公司股權,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買方為扣繳義務人,納稅地為股權所屬企業所在地稅機關);合夥企業轉讓公司股權,按照合夥人的自然人身分或法人身份,分別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案例二:天A公司向地B公司購買一塊土地打算蓋工廠,交易完成後天A公司正打算蓋工廠,卻突然接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公函,告知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派人來勘查土地有無重金屬汙染。不久後,天A公司又接到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公函告知,勘查之土地有重金屬污染,因此由新北環保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及第16條規定,依法公告該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說明:新北環保局還特別提醒天A公司,土污法第13條規定,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於六個月內完成調查工作及擬訂污染控制計畫,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第17條規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一、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第40條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案例三王五向李四買了一塊土地,土地上面有魚塭,魚塭內還養了一群肥滋滋的魚。王五請李四將魚撈走,但李四稱魚塭裡的魚是林三養的,伊無權做主;林三說,魚塭是他向李四租的,依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他可以繼續養魚。

    說明:民法第425 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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