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研究:專利授權合同簽約應注意事項

    商品說明

    一、合約對象

    簽訂授權合約前,應先確認授權方是否為合法之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權人或被授權人。若授權標的之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為多人共有時,應將全體共有人列為授權合約之簽訂對象。

     

    二、授權標的

    授權標的之專利證書號應載明於合約書中,如授權標的系申請中之專利,亦應載明申請號,以免爭議。

     

    三、授權範圍

    授權合約應載明專利授權之地區範圍、有效期間以及有無其他授權限制之約定。如授權標的可運用於複數產業領域,授權方亦得限定某一產業領域或某一產品別,個別授權他方實施。

     

    四、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者,指授權方於為專屬授權後,在被授權方所取得之權利範圍內不得重為授權第三人實施該專利,除雙方另有特別約定外,授權方在授權之範圍內亦不得實施該專利。「非專屬授權」者,指授權方為授權後,就相同之授權範圍內仍得自行或授權第三人實施該專利。

     

    五、再授權

    專屬被授權方在被授權範圍內可排除授權方自行或授權第三人實施該專利,除雙方另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專屬被授權方得再授權他人實施。而非專屬被授權方,須經授權方同意,始可再授權他人實施。

     

    六、權利金

    授權合約應載明權利金之數額、給付之方式(一次全部給付或分期給付,現金、支票或電匯)、給付之期限、給付之貨幣種類等。

     

    七、改良專利

    專利權人有時以其取得之專利為基礎,繼續研發,取得更具效益之改良專利,為此,雙方得約定授權合約之授權標的,亦包括專利權人將來取得之改良專利,或約定被授權方得另以優惠之條件取得改良專利之授權。同樣地,被授權方有時因實施授權標的而再研發,取得改良專利,雙方亦得約定被授權方予專利權人回饋授權,以促進專利技術之改良。相關技術情報之提供與支援,得於授權合約明訂之。

     

    八、登記

    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之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因此,由哪一方負責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授權之登記,其申請規費及專利維持費用又由哪一方負擔,得於授權合約明訂之;如授權標的系申請中之專利,由哪一方負責完成該專利之申請登記,申請規費及取得專利後之年費由哪一方負擔,亦得於授權合約明訂之。此外,若授權專利被舉發時,由哪一方負責答辯,答辯及行政救濟之費用應由哪一方負擔;或倘若授權標的之專利登記遭專利專責機關撤銷時,授權合約是否因此而當然終止,授權方是否應退還權利金予被授權方,均得於授權合約明訂之。

     

    九、侵害排除

    當授權標的之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遭第三人侵害時,由誰負責排除該侵害,另一方是否有通知、協助之義務,排除侵害之費用應由誰負擔,自侵權者取得之賠償金應如何分配,得於授權合約明訂之。同樣地,當被授權方實施授權標的遭第三人指控侵害其權利者,授權方是否有擔保被授權方免於受此損害之義務,授權方提供協助之程度為何,被授權方是否有協力義務,亦得於授權合約明訂之。

     

    十、保密條款

    為免重要資訊外泄,雙方得約定對於相互提供之資訊,雙方互負保密之義務。

     

    十一、終止條款

    雙方得約定,當事人雙方是否得於合約期滿前,提前終止授權合約;或明訂發生何種事由時,當事人之一方可徑為通知他方終止授權合約。

     

    十二、紛爭解決方式及准據法

    就將來因該合約所生之紛爭,雙方得訂定一協商機制,例如是否交付仲裁,選定如何之仲裁規則及仲裁機構;或是選定何處之法院作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如果合約物件是外國人時,雙方得約定當契約發生紛爭時,應依據何國法律去解釋該授權合約,建議盡力爭取以自身之本國法為授權契約之准據法,較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