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研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商品說明

    案例:

    台商甲於大陸設立某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積欠員工薪資未能給付,是否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6條之ㄧ「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112月通過刑法修正案(8),新增刑法第276條之ㄧ「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該罪規定: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該罪的構成要件,可分析如下:

    須雇主有「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之行為,且「數額較大」者,始成立犯罪。依大陸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人的財產應優先清償所欠工資,其清償順序優先于社會保險費和稅款;因此雇主如有轉移資產行為,無論是否用以清償貨款或稅款,若因此未能清償勞工薪資,則其轉移資產行為即可能觸犯本罪。

    所謂「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通常應由勞動監察部門負責查明。

    所謂「數額較大」,可參考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對財產法益犯罪之司法解釋,其金額應該在500-2000元人民幣之間;亦即積欠工資若在500-2000元人民幣之間,即應認定「數額較大」,依法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積欠工資超過人民幣2000元以上,即可能被認為後果嚴重,將可能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

    本罪處罰之雇主,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公司組織等(單位);如果是公司觸犯本罪,除對公司科處罰金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則可科處本罪徒刑。直接負責主管人員並不限於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也包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如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

    本罪的免責規定,須雇主未支付工資尚未造成勞工嚴重後果,且須趕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已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才能獲得法院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何謂「相應賠償責任」,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雇主積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得責令雇主賠償勞動者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ㄧ百以下之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