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的損失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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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威通訊

     

    車禍賠償的損失分擔

    問題:因計程車司機之過失造成乘客受傷,乘客是否須承擔計程車司機之過失?又,機車之乘客是否亦須承擔駕駛之過失?

    解析:

        民法上所謂的「過失相抵法則」,是指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若被害人與有過失,則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加害人之賠償責任。而此條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亦有準用。

        而所謂被害人之「使用人」到底可適用於何者,實務上認為若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如計程車,因為乘客和司機間所成立的僅是暫時且短期之運送契約,這種臨時性的運送關係無法將司機解釋為乘客之「使用人」,乘客對於計程車司機之過失,並不適用過失相抵法則,因此若因計程車司機的過失造成乘客受有損害,司機並不得向乘客主張過失相抵而要求法院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但對於搭乘機車之乘客,實務上則認為因為乘客藉由駕駛人載送而擴大活動範圍,而將駕駛人解釋為乘客之「使用人」,因此若因機車駕駛之過失造成乘客受有損害,機車駕駛可以向乘客主張過失相抵而要求法院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本文已收錄於本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