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構成的要素為何?

    商品說明

    商標構成的要素為何?

     

    依商標法第18條規定: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

    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

    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

    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所以,現在商標型態非常多樣化,即便是「特

    殊音樂」或「聲樂」在今天也可申請註冊為商標,「文字」為要素「大同」

    用於電視冰箱等;以「圖形」、為要素的,如蘋果電腦公司之「蘋果」的圖樣;

    以「記號」,為要素,如知名連鎖的「85C;「立體形狀」,則為三度空

    間,如「台北101大樓」建築物立體商標;「動態商標」,則以表現動態影像

    變化過程的圖像,如電影片頭手持火炬自由女神,具有商標功能;「全像圖商

    」,則是取其視角差異產生不同之圖像變化,如「信用卡上的飛鳥雷射圖,

    不只有防偽功能,消費者還知道來自特定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具有商標功能。

    該等商標均以其「識別性」,藉以區隔他人之商品或服務。至於商標之「聯合

    」,則是使用一種以上的要素組合成之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