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構成的要素為何?
依商標法第18條規定: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
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
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
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所以,現在商標型態非常多樣化,即便是「特
殊音樂」或「聲樂」在今天也可申請註冊為商標,以「文字」為要素「大同」
用於電視冰箱等;以「圖形」、為要素的,如蘋果電腦公司之「蘋果」的圖樣;
以「記號」,為要素,如知名連鎖的「85度C」;「立體形狀」,則為三度空
間,如「台北101大樓」建築物立體商標;「動態商標」,則以表現動態影像
變化過程的圖像,如電影片頭手持火炬自由女神,具有商標功能;「全像圖商
標」,則是取其視角差異產生不同之圖像變化,如「信用卡上的飛鳥雷射圖,
不只有防偽功能,消費者還知道來自特定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具有商標功能。
該等商標均以其「識別性」,藉以區隔他人之商品或服務。至於商標之「聯合
式」,則是使用一種以上的要素組合成之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