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加重其刑違憲? 大法官前兩派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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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犯加重其刑違憲? 大法官前兩派激辯

     

    2019-01-1600:53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刑法規定累犯應加重其刑,但多名法官和受刑人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召開說明會,請聲請人、關係機關和學者陳述意見,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指出,「司法要接地氣」,貿然宣告違憲會引起軒然大波;有學者指出,實證結果,法官對累犯加重刑度有限,竊盜累犯平均只加重九天。

    我國刑法四十七條規定,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四十八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依法更定其刑。聲請釋憲理由認為,不分前後案類型、情節輕重一慮加重本刑,恐違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罪責原則、比例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等。

    聲請法官陳德池舉例,曾有被告因妨害自由判刑四月,後因販毒判刑四年六月定讞,後案漏未認定累犯,檢方聲請更正;但前後案毫無關連性,依法加重刑度不合理,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法官吳志強說,「做錯一件事情,不應被責備兩次」,累犯規定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法務部則指出,刑法累犯規定或許規範不明確,但只是立法技術、立法政策面的問題,並沒有違憲之虞。若累犯規定違憲,受刑人縮短刑期、外役監等規範也將動搖。

    台大教授王皇玉建議修法,將累犯規定改為「得」加重其刑,加上裁量基準,告知法官何種情況該加重刑度,並不得超過法定刑上限,才符合罪責原則。開南大學教授鄭善印持不同意見,認為累犯規定不違憲,以實證來看,施用毒品累犯平均加重四天、竊盜累犯平均加重九天,增加幅度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