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倒會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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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被倒會怎麼辦?

    吳文升律師

     

    互助會,法律上稱為「合會」,也就民間俗稱的「標會」。此種私人間經濟互助之小型資金融通組織,不僅是我國,在東南亞國家亦已極為普遍。早期,我國法律對合會並無相關規定,但法院實務見解則均承認合會的法律關係。

    傳統的合會(互助會)僅會首與會員間存在契約關係,會員相互間除有特約外,不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此種「傳統型合會」,通常是親朋好友相互邀約參加,以「信用」為基礎,較無嚴謹制度。

    基於合會糾紛頻傳,為保障被倒會者之權益,立法院乃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通過增訂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至第七百零九條之九之合會條文,期使合會之首與會員間或會員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更臻於明確,讓會員之權益更能獲得法律保障。

    依增訂之民法規定,如果會首破產、逃債逃匿無蹤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進行時;得由未得標之會員(活會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向會首及已得標之會員(死會會員),請求將原本各期應給付之會款,於每屆標會期日(無須再為標會),以未得標會員之會份數計算,直接將會款按比例分配交付給活會會員。如不分期給付,亦可一次解決,即請求已得標之會員將應收取會款一次付清,再按持有會份比例分配給未得標之會員。如會首或死會會員,對活會會員之請求不予置理時,活會會員得對會首及死會會員依法訴請給付。因之死會會員於會首倒會或逃匿無蹤時,已不可能再像以前一樣能置身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