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解僱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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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聲威通訊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解僱理由

    解析

    1.    雇主解僱勞工,可分「懲戒解雇」,即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解僱事由,如「勞工曠工三日」、或「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情,均屬之;此等情形,雇主可逕行解僱勞工,且不須給付資遣費。另一為「資遣解雇」,即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解僱事由,包括:「虧損或業務緊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此等情形,雇主須經預告才能解僱勞工,且須給付勞工資遣費。

    2.    以上「資遣解雇事由,最常見者則屬「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此一事由。例如會計人員常記錯帳,送貨員常出車禍,業務員達不到業績等,均屬之。如果勞工採取消極怠工方式,不認真工作,是否也得以「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此一理由給予解雇最高法院認為:「按雇主得否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預告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應就勞工之工作能力、身心狀況、學識品行等積極客觀方面;及其主觀上是否有「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之消極不作為情形,為綜合之考量,方符勞動基準法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之立法本旨98台上1198判決)。言下之意,勞工怠工,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雇主是可給予勞工資遣解雇

    3.    中國大陸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更嚴了。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雇主始可解除勞動合同;且解雇前,須以書面提前30日預告勞工。如果雇主有不當解僱勞動者之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雇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選擇雇主支付賠償金(工作每滿一年,以2個月工資計算)。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