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應否算入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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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前贈與應否算入繼承財產

    問題:

    王某(已離婚)有二個兒子王甲、王乙,王某於10121日贈與王甲100萬元,於同年6月病逝,留有遺產60萬元,債務140萬元(債權人為劉某),王甲、王乙未拋棄繼承。:王某債權人劉某可否向王乙單獨請求清償140萬元繼承債務?

    解析:

    一、   王某病逝後有遺產60萬元,王某未預立遺囑,則王某的遺產依法由王甲、王乙平均繼承。王某病逝後,留有遺產60萬元,因此王甲、王乙可各繼承30萬元。

    二、   又民法繼承篇於98年6月修法後已全部採用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制,依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謂限定繼承,亦即繼承人只就其繼承之財產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責。又依民法第1153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本案例,王某病逝時有債務140萬元,遺產60萬元;王甲、王乙雖各只繼承30萬元,但因遺產總額為60萬元,因此債權人劉某可對王甲、王乙任何一人單獨請求或一併請求清償60萬元繼承債務

    三、   由於王某病逝前2年內曾贈予繼承人之ㄧ王甲100萬元,依民法第1148-1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這也是98年6月修法後之規定。依此規定,王某生前贈予王甲之100萬元,對債權人而言也應算入遺產總額;如此一來,對債權人劉某而言,王某之遺產總額即為160萬元100萬+60萬=160萬元);因此劉某可對王甲、王乙任何一人單獨請求或一併請求清償140萬元之繼承債務。

    四、   綜上分析,設若王某病逝後,王甲名下已無財產,則劉某可單獨對王乙請求清償140萬元之繼承債務,即便王乙實際只繼承分配到30萬元之遺產;此等規定無論是債權人或繼承人均應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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