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建屋」的法律爭議

    商品說明

    聲威通訊                   10893

    租地建屋」的法律爭議

    案例

    乙公司向甲「承租土地興建廠房」,租期15年,土地租金每月10萬元;租約約定乙積欠租金超過二個月,經甲催告後仍未給付,甲得終止租約」、「乙若要轉租土地廠房給第三人,必須經甲方同意,轉租期間不得超過原租約期間」。

    乙公司因景氣不佳,已積欠租金6個月無力支付;乙公司希望甲能同意其轉租土地廠房給丙公司,但甲不同意,並委請律師催告乙公司於7日內給付積欠之租金,逾期即終止租約。試問,甲終止租約是否合法甲能否拒絕同意乙公司提出的轉租請求

    解析

    一、甲能否以乙公司積欠租金超過2個月為由終止租約

    (一)  甲主張「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租約既已明訂積欠租金超過2個月未給付,甲即得於催告後終止租約;本案例,乙公司積欠租金已超過6個月,甲公司依租約行使契約終止權,似乎於法有據。

    (二)  甲的主張雖有租約依據,但本案例屬於「租地建屋」之特殊類型契約,依土地法第103 條規定:「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按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1321號民事裁判要旨:「以租用基地為目的之租賃契約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非有該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不能由基地所有人任意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又按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未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為地上權之登記,雖未發生地上權之效力,究不失為租賃關係仍應適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

    (三)  依以上見解,乙公司積欠租金雖已超過6個月,但因土地法為民法的特別法,有關積欠租金終止條款自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的規定。依土地法第103條之規定必須乙公司積欠租金超過2年以上始得終止「租地建屋」契約;因此本案例,乙終止租約並不合法。

    二、甲能否拒絕同意乙公司提出的轉租請求

    (一)  甲主張依雙方租約條款,乙公司要求轉租土地廠房須經甲方同意,既然選擇權在甲方,甲不同意乙公司的轉租要求,有何不對?

    (二)  但依民法第148 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3940號民事裁判要旨:「凡以惡意方法所獲致權利取得之主張,常有權利濫用之存在,本件系爭地上房屋殘餘部分,如果尚可居住或供其他之使用,上訴人予以修復,在客觀上能否謂無必要,倘在客觀上有此必要,而被上訴人故意不為同意,以冀獲得租約終止權,並據以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及賠償損害,能否謂為非權利之濫用,殊非無推究之餘地」;稽上見解,若甲行使「拒絕轉租權」,不符「公平正義及誠信原則」,法院即得認定甲「拒絕同意轉租」,已構成「權利濫用」,甲即不得拒絕乙公司之轉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