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威法律事務所 近期勞動基準法修法:
立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三讀通過之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其中國定假日放假日及特別休假之規定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實施,輪班制休息時間則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以下概要介紹此次修法四大重點:
一、 修正特別休假日數,增加資淺勞工的權益:
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在特別休假的部分,只要年資達6個月以上1年未滿之勞工,即享有3日特別休假,1年以上2年未滿有7日,2年以上3年未滿增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每年有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每年有15日,10年以上則逐年增加1日,加至30日為止。
特別休假規定除了從民國1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外,原則上「勞工可以排定特別休假之期日,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在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須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此外,「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前開年度終結是以「勞工到職日」計算。
二、 全面落實周休二日(即一例一休)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參照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故於106年起,加班費共有四種算法,分別是工作日、國定假日、例假日及休息日(以下均以勞工月薪36,000元,推算每日工資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為例):
1. 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例如:勞工加班4小時,當日工資計2,100元:
[150+(150x1/3)]x2 +[150+(150x2/3)]x2=400元+500元=900元
當日工資=1,200元+900元(加班費)=2,100元
2. 國定假日當日工資加倍計算,未滿8小時則以8小時計算。
→例如:勞工於國定假日加班,當日工資計2,400元:
當日工資=1,200元+1,200元(加班費)=2,400元
3. 例假日是強制規定,僅限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始得上班,且除加倍發給工資外,再加補休一天。
→例如:勞工於例假日上班,當日工資計2,400元,另再加一天補休:
當日工資=1,200元+1,200元(加班費)=2,400元,另再加一天補休
4. 休息日則較為彈性,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2 條及第 36 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又加班費之計算方式,為「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且「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例如:休息日工作6 小時(須以8小時計):
[150x(1+1/3)x2]+[150x(1+2/3)x6]=400元+1,500元=1,900元,故當月工資為36,000元加上1,900元,合計為37,900元
5. 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有關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亦有明文,惟其約定之內容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因此,依前開規定,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爭議。
6. 另雇主不可片面規定加班一律補修,且勞雇雙方亦不得事先約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內部規範)加班一律補休,建議加班申請單應設計為「請領加班費」或「擇期補休」二種勾選方式,以便勞工自行選擇(可參考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動2字第0980011211號函釋)。
三、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換班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參照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
四、國定假日全國一致
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自民國106年 1 月 1 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含 5月1日勞動節總共 12日)。且依勞動部103 年 5 月 2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0894 號令釋,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 年 1 月 1 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除了上開四大修法重點外,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等規定之雇主,亦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新台幣100萬元,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即150萬元)。
其餘修法變動,可參考105年12月21日總統府公布之修法條文
(網址:http://www.president.gov.tw/PORTALS/0/BULLETINS/PAPER/PDF/7279-1.PDF),及勞動部公布之「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網址: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