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威法律事務所 近期勞動基準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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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威法律事務所 近期勞動基準法修法:

    立法院於民國105126三讀通過之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其中國定假日放假日及特別休假之規定自民國10611起實施,輪班制休息時間則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以下概要介紹此次修法四大重點:


    一、   修正特別休假日數,增加資淺勞工的權益:

      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在特別休假的部分,只要年資達6個月以上1年未滿之勞工,即享有3日特別休假,1年以上2年未滿有7日,2年以上3年未滿增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每年有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每年有15日,10年以上則逐年增加1日,加至30日為止

      特別休假規定除了從民國10611開始實施外,原則上勞工可以排定特別休假之期日,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在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須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此外,「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前開年度終結是以「勞工到職日」計算

     


    二、           全面落實周休二日(即一例一休)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參照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故於106年起,加班費共有四種算法,分別是工作日國定假日例假日休息日(以下均以勞工月薪36,000元,推算每日工資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為例)

    1.  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例如:勞工加班4小時,當日工資計2,100元:

    [150+(150x1/3)]x2 +[150+(150x2/3)]x2=400+500=900

    當日工資=1,200+900(加班費)=2,100

    2.  國定假日當日工資加倍計算,未滿8小時則以8小時計算

    →例如:勞工於國定假日加班,當日工資計2,400元:

    當日工資=1,200+1,200(加班費)=2,400

    3.  例假日是強制規定,僅限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始得上班,且除加倍發給工資外,再加補休一天

    →例如:勞工於例假日上班,當日工資計2,400元,另再加一天補休:

    當日工資=1,200+1,200(加班費)=2,400元,另再加一天補休

    4.  休息日則較為彈性,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2 條及第 36 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又加班費之計算方式,為「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且「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例如:休息日工作小時(須以8小時計)

    [150x(1+1/3)x2]+[150x(1+2/3)x6]=400+1,500=1,900元,故當月工資為36,000元加上1,900元,合計為37,900

    5.  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有關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亦有明文,惟其約定之內容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因此,依前開規定,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爭議

    6.  另雇主不可片面規定加班一律補修,且勞雇雙方亦不得事先約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內部規範)加班一律補休,建議加班申請單應設計為「請領加班費」或「擇期補休」二種勾選方式,以便勞工自行選擇(可參考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51勞動2字第0980011211號函釋)

     


    三、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換班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參照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

     


    四、國定假日全國一致

      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自民國106 1  1 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 5月1勞動節總共 12)。且依勞動部103  5  2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0894 號令釋,自 104  1  1 日起,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  1  1 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除了上開四大修法重點外,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等規定之雇主,亦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新台幣100萬元,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150萬元)

      其餘修法變動,可參考1051221日總統府公布之修法條文

    (網址:http://www.president.gov.tw/PORTALS/0/BULLETINS/PAPER/PDF/7279-1.PDF),及勞動部公布之「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網址: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