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女名義購屋登記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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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威通訊

     

    以子女名義購屋登記的法律關係

    問題:

    先生3年前以其女兒王小冰名義購屋,國稅局認為先生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其女兒名下,已構成贈與行為,乃對先生補課徵贈與稅及罰款;先生若不想被罰贈與稅,他可以提出哪些法律上的主張?

    解析:

    1、      「借名登記」關係

    (1) 所謂贈與,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係指當事人一方有以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者,始足當之。亦即,贈與是一種契約行為,必須一方有贈與的意思,另一方有接受贈與的承諾行為,贈與契約才會成立。準此,若先生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其女兒名下,若其女兒完全不知情,雙方之「贈與契約」即難認為有效成立。

    (2) 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此,先生將房屋登記在其女兒名下,稅捐稽徵機關可以直接認定其為「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但如先生能舉證證明其女兒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且該價款非由其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能免除課徵贈與稅。

    (3) 本例,若先生無法證明其女兒有支付買賣價金之事實(基於買賣關係),又不想支付贈與稅(被認定是贈與關係),則其只能主張將房屋登記在其女兒名下,只是一種「借名登記」關係而已。所謂「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此等關係,依司法實務見解,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參照);但其前提,仍須王先生及其女兒均具有成立此委任關係之共同意思表示存在。本例,如若王小冰未曾有任何受任登記之意思表示,甚或其對該登記行為完全不知情,則僅以房屋登記於王小冰名下之事實,尚難認為先生與其女兒已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先生將難以因此免除贈與稅之課徵。

    2、      「消極信託」關係

    (1) 所謂「信託」,意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名下,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因此「信託關係」的成立,必須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擁有積極的管理或處分權;如果信託財產的管理或處分權,仍由委託人自行處理,即構成「消極信託」關係,依司法實務見解,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外,其助長脫法行為者,應難認該信託行為為合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39號民事判決)

    (2) 至於該「消極信託」行為,是無效法律關係(若是登記無效,則該財產仍應自始認定為先生所有)?還是信託關係無效,但登記仍屬有效(若信託無效,但登記有效,則適用借名登記關係)?其判斷標準在於其登記原因若係基於「逃稅」目的;或係為規避法律之強制規定(例如土地法修正前,借用人頭農民購買農地即屬之);此等為規避法律強制規定之「脫法行為」,即屬無效之法律行為;如果借名登記不存在此等「脫法行為」,法律既無禁止父母將其不動產借用子女名義登記之強制規定,即難認此借名登記係脫法行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62號判決)。

    3、      「偽造文書」關係如上所述,先生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其女兒名下,如為避免被認定是「贈與」,可以主張此登記行為是一種「借名登記關係」或「消極信託關係」;此外,另一種解套方式就是向司法機關自首偽造文書」,主張該登記未經其女兒同意(按借名登記消極信託關係,均屬契約關係,必須契約雙方均有成立該等法律關係之意思表示),係其自作主張,擅自偽刻女兒印章辦理登記手續等情;一旦偽造文書之犯罪行為成立,理論上當然就不可能同時存在「贈與」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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