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執行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

    商品說明

    聲威通訊             103616

    如何執行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

     

    案例: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但若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動產或不動產,只知其現為某有限公司之股東;則債權人得否對其股東出資(股單)聲請查封執行?

    解析:

    一、  「債務人的財產為債權人的總擔保」,只要是債務人名下財產,如不動產(土地、房屋)、動產(車輛、珠寶、名畫)、有價證券(股票)、智慧財產(商標、專利)等,債權人皆可向法院聲請執行變價以抵償債務。

    二、  執行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以股份表示),通常是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之不得已措施,畢竟拍賣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一般人較無興趣,乃因買到「出資」的人,只能取代債務人成為該有限公司之股東;但從另一角度思考,法院拍賣該「出資」時,若無人參與競標購買(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債權人似可考慮以債權承受該「出資」,以取得股東資格一來,成為該有限公司股東後,可以藉由行使公司法的股東權利(第102 條 股東表決權第106條 資本增減與組織變更同意權第110條 會計表冊承認權),對該公司營運造成干擾;二來,可藉由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公司法第109,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對該有限公司帳目「詳盡調查」,追究有無違法,讓公司負責人(通常有限公司以家族事業居多,作帳較不嚴謹)坐立難安;因此執行拍賣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重點不在於該出資之變現價值,債權人能拿回多少錢,而是在於它隱藏之其他目的(逼債)

    三、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如何拍賣執行程序如下:

    (一)  債權人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支付命令等)。

    (二)  向執行法院(即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對債務人發出「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該出資,並通知公司

    (三)  對股東出資「進行鑑價」。

    (四)  對該股東出資「進行拍賣」。

    (五)  若拍賣成功,執行處會通知其他全體股東是否要行使優先受讓權公司法第111條);債權人得就優先受讓價金獲得清償。

    (六)  若無人應買,其他股東也不願行使優先受讓權,債權人可依拍賣底價聲明承受強制執行法第70條);此等情形,視為其他全體股東同意債務人轉讓其出資額,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債權人即可取代債務人成為該有限公司股東(公司法第111條)。本文已收錄於聲威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