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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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威通訊            102101

     

    「肇事逃逸罪」之成立要件

    問題

    小王騎機車追撞前方車輛後保險桿,倒地受輕微擦傷;開車的林某發覺車輛後保險桿被人追撞,下車查看後認為自己的車輛老舊,保險桿只有輕微凹陷,不打算對追撞者索賠,而追撞者也只受輕微擦傷。林某因急著回家,即開車離開現場。小王事後報警處理,經車禍事故鑑定結果,林某沒有任何過失,也不須賠償小王任何損失。但檢察官卻將林某以「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訴,怎麼會這樣呢?

    解析:

    一、    刑法第185-4條規定(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原本之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刑法修正提高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意謂,一旦成立肇事逃逸罪,將無法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限於「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肇事逃逸罪,刑度最輕一年,最重七年;因此一旦成立肇事逃逸罪,將無法易科罰金;除非被判緩刑,否則就須坐牢不可不慎。

    二、  案例車禍,乃小王自己不慎追撞林某車輛後保險桿,林某沒有過失,也未向小王索賠,如此寬宏大量的人,理應給予誇獎,為何還會有法律責任呢?問題在於,肇事逃逸罪不問駕駛人有無過失;亦即,駕駛人於車禍發生時,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使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若駕駛人僅委由他人處理或撥打救護專線請求救助,而隱匿其身分,或自認被害人並無受傷或傷無大礙,即可不待確認被害人已否獲得救護、不待檢、警等相關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事宜,即自行離去,縱使駕駛人對此車禍無任何過失,也應成立「肇事逃逸罪」。

    三、  本案例,林某無過失,也寬宏大量未對肇事之小王索賠車損,卻反被指控觸犯肇事逃逸罪。因此提醒駕駛人日後發生類似車禍事件,切勿認為自己無過失,或自認被害人無受傷即自行離開現場,以免好心沒好報,最後才怨嘆法律都是在保護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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